第十二条

已废止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场所设立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经批准不在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场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内部确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在本单位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