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履行下列公开告知义务: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一次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材料齐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