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体育、卫生、财政、编制、文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