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