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