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