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功能完善、便民实用的原则建设。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