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有效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拟定出让要求,将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位置、面积等内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