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