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共体育场所,妨碍设施使用;(二)擅自拆除、迁移、损毁公共体育设施;(三)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