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公布管理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三)定期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对损坏的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四)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劝止无效的,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还应当对配置的公共体育器材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