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公布管理责任人和联系方式;(三)定期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对损坏的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维修,确保使用安全;(四)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劝止无效的,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还应当对配置的公共体育器材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