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公共体育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捐赠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回到全文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