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向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设施名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