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向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设施名录。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