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已废止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在省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主管全省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下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必须接受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指导,其人员组成及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上一级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