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省、市以及辖区内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都应当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该委员会组成人员单位的负责人兼任。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设在省军区司令部,市、县(市、区)设在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