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