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区域内自然资源和文物的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做好护林工作,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防止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