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军事设施的保护贯彻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由军队与地方共同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