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