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破坏军事设施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