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军事禁区管理规定进入军事禁区,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反军事管理区的管理规定进入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