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建设单位因此受到损失的,有关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