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共同保护好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