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军事设施保护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在军事禁区水域和军用港口的航道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和工程建设,应当征得主管军事机关的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