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军事设施保护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对周边地区治安情况复杂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确需设立公安派出所的,由军事机关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商,按照设立公安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编制、人员、经费、管理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军事机关负责解决办公用房、办公用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