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军事设施保护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建设项目可能涉及军事设施的有关资料,包括军事设施的范围、地上或者地下管线的概略走向、安全防护要求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好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