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军事设施保护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各地新建铁路、公路、开凿河道,钻探矿产,架设通信、高压电力线等建设项目,涉及军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征求主管军事机关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南京军区意见,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