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军事设施保护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要求,加强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