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禁止任何破坏、偷盗等危及军用通信线路的行为。在通信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铺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不得危及军用通信线路的安全。地方单位建设、施工如可能危及军用通信线路安全时,应当事先取得部队团以上主管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以确保军队通信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