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影响军用铁路专用线、军用公路专用线、军用管线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禁止擅自在军用铁路专用线上接线,确因地方经济建设需要连接军用专线时,必须经军区级军事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