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没有部队驻守、已封闭伪装的军事设施,可由部队团以上主管单位委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武部组织民兵和群众看护,并签定看护协议书,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其使用效能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