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域内,禁止修建影响机场通信、导航和飞机安全起降的设施。禁止无关人员、车辆在机场内活动,禁止在机场内放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