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国内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境外人员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主管军级军事机关批准,报南京军区或者其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备案。经批准进入军事管理区域的境外人员,不得乘坐自备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