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军事管理区是国家采取严格措施予以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隔离设施或者界线标志。隔离设施或者界线标志的设置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