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附着物,原所有权、使用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及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