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安排外商投资项目和中外合作项目;禁止境外人员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固定性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