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统一组织,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具体承办。划定的范围报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