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十条已废止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