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计划,落实具体措施,选拔和培养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其人民政府以及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或者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