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和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少数民族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