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清真食品的生产和主要制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关少数民族的人员。定点的清真食品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其生产经营方向,确需改变的,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民族事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