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国家投入给少数民族的各项扶持专项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应当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扣减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