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省少数民族公民在本地兴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