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对第十六条所列企业,金融部门应当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条件,给予贷款贴息。对第十六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减税、免税照顾;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其上交所得税的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