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并确定相应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依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