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已废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鼓励、支持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