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已废止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行业管理组织和经营者就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向社会作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以外的承诺。作出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的义务,不履行的,应当就承诺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