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承担“三包”商品更换责任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无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更换其他规格、型号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经使用过的商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销售者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