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服务。经营者不能上门服务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交通、运输、装卸、误工等合理费用。

前款所称大件商品的目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