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承担“三包”商品更换责任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无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更换其他规格、型号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经使用过的商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

销售者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8,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