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或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